扬州低保申请条件

导语 扬州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要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

  最低生活保障户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单人保是指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具有特殊情形的个人,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对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跨省域人户分离和省内跨县域人户分离等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户籍和父母(或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由该家庭父母(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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