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申请低保时哪些情况可以扣减家庭收入

导语 扬州对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有正文所述情形的,可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照一定比例扣减。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第(六)小条规定,因就业创业等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计算,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各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的,可按照一定比例扣减其家庭收入:

  1、半失能、失能人员(按《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认定)、重特大疾病人员康复期间1年内(以出院记录为准),家庭每月必须支出的合理护理费用,半失能人员按照300元/月、失能人员按照600元/月、重特大疾病人员按照600元/月,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可在家庭收入中扣减。家庭有失能人员由其他家庭成员照护的,照护人员在劳动年龄段内但实际未就业的可不测算其收入(不超过1人)。

  2、对符合就业、创业和外出务工条件并已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低保对象,可按就业、创业、务工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对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对象,应从家庭收入中按实际缴纳数额予以扣减。

  3、申请低保家庭和动态管理低保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但低于6倍,无其他不符合低保情形,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特大疾病的,可以酌情予以豁免。

  4、从事灵活务工和农副业的人员,能够证明实际收入高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经核实,确无灵活就业收入或者收入较少且无法准确计算和评估的,城乡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人员可不再估算灵活务工收入,农副业收入按照土地流转费用计算。对农村劳动力农闲时段务工收入,计算时间不超过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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