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迁户籍怎么办

导语 扬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移户籍后,参保关系也应当转移,转移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参保人员在本县(市、区)内迁移户籍的,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提醒: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移户籍的,应当转移参保关系。参保人员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原户籍地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扬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居民养老】可获扬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费入口、办事入口、待遇领取等内容。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