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办理指南
导语 扬州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办理材料有哪些?办理流程有哪些?办理地点在哪里?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办理条件
居民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进行处理,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 日内,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办理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3、被合并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2)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4、被分立企业,应附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2)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当场办理,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涉税事项业务章。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