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扬州市区公租房保障条件

导语 2017扬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有哪些?

  保障条件

  (一)保障家庭的确定

  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可按一对夫妇为一个家庭分户计算。

  (二)家庭人口的确定

  家庭人口按市区申请家庭的直系亲属(同住址户口证明)计算,正在服兵役的未婚子女、与家庭中成员有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正在服刑的人员作为家庭人口计算。直系亲属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三)人均月收入的确定

  申请家庭的人均月收入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民政部门根据《扬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认定实施细则》(扬政民〔2013〕209号)相关规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机动车辆等经济状况审核,认定是否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并出具《扬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审核表》。

  (四)无房家庭的确定

  申请家庭及成员(包括申请人夫妻的未婚子女,女30周岁以下、男35周岁以下)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的,认定为无房家庭。

  (五)人均住房面积的确定

  1、申请家庭的私有住房、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已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转让未满5年的私有住房、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未满5年的房屋等,以及原承租的公房已拆迁(搬迁)安置的认定为有房家庭,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2、申请人夫妻的子女是未婚的,女30周岁以下、男35周岁以下,其未婚子女的私房和公房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3、违章搭建以及租、借住的私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4、申请人将原私有住房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转让的,截至申请时已满5年,其已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转让的房屋(政策性住房除外)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5、对于家庭成员身患疾病属于 “重大疾病”范围(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原始病历档案、证明材料)且生病医治在前、卖房筹款在后,若出售私有住房不满5年且他处无住房的,已出售的房屋(政策性住房除外)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六)常住户口时间的确定

  申请家庭的户口计算时间自迁入市区时间起算,中途因其它原因迁出或迁入可连续计算常住市区户口时间。

  驻扬部队干部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家庭常住户口不受时间限制。

  (七)特殊情形的确定

  1、申请人系女30周岁以上、男35周岁以上未婚的,可按一个家庭单独申请。

  2、离异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间从离异之日起须满3年。其中一方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判定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或者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残疾人可不限定离异年限。

  3、通过民政部门(总工会)年度审核连续享受低保(特困)2年以上的低保(特困)户,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或使用面积13.5㎡)及以下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4、落私返还房屋腾让户、公有住房解危腾让搬迁户除落私、解危房屋以外,他处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在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或使用面积13.5㎡)及以下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已购买或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现无房时间满5年以上且连续2年以上通过民政部门(总工会)年度审核享受低保(特困)的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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