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逐月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委托终止

导语 扬州人可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啦!那么扬州逐月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委托终止怎样办理呢?快跟本地宝一起来看看吧~

  《扬州市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扬州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选择委托逐月提取方式的,仍按我市有关提取规定执行。

  委托终止

  委托逐月提取期间,职工需要终止委托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等材料至分支机构办理。

  委托自然终止情况

  一、委托期间,如职工缴存账户注销(或被冻结)、住房商贷本息全部结清的,委托自然终止。

  二、职工存在套取公积金情形的,一经查实,委托无条件终止。

  三、职工因婚姻关系变化不再是主借款人配偶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终止其委托。

四、办理过程中,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办件材料和信息资料。如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和错误信息,委托无条件终止。

  办理条件

  一、职工根据本人和配偶的缴存情况、还贷情况等因素,发现委托逐月提取方式不合适本人可办理委托终止,另行选择每年一次转账还贷提取,或每半年一次的报账现金提取方式。

  二、办理过委托逐月提取若想再以其他理由申请提取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都需至分支机构申请解除委托。

   三、一笔住房商贷只能选择一种提取方式。若想变更成其他提取方式需先办理委托终止。(注:还贷提取方式经选定后,至贷款还清前只能变更一次;还贷提取方式变更的,于次年1月1日起生效。职工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还贷提取方式;如果选择后又发现不合适的,只可变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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