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养狗重点管理区范围

导语 《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没有大型犬、烈性犬的相关规定,扬州市也没有划分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扬府令(2021)100号)于2022年1月18日施行,原《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71号)自然废止。因地方政府规章无法设定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条款,故《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没有大型犬、烈性犬的相关规定,扬州市也没有划分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目前,扬州市养犬管理工作开展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及相关上位法。

  温馨提醒:

  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经营管理的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不得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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