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饲养犬只
1、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3、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4、所养犬只是符合规定的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
1、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2、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3、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4、所养犬只是符合规定的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
5、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6、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注:因地方政府规章无法设定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条款,故《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
没有大型犬、烈性犬的相关规定,扬州市也没有划分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目前,扬州市养犬管理工作开展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及相关上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