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城区(不含农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经常居住且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含有实际居住功能的公寓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女婿、儿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共有产权房屋申请落户,经全体产权人协商一致。
1.本人落户提交的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
(2)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投靠落户提交的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
(2)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5)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网上能查询到的无需提供)。
(一般流程为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