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即可凭身份证提出申请普通护照。
2、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还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8、公民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签发的其他情形。
(一)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三)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四)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材料。
(五)未满十六周岁的,由其监护人陪同,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
(六)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七)现役军人还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等)及复印件,以及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一)申请人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办理时限:
省内居民申请:7个工作日
跨省异地申请:2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1、护照120元/本。
2、护照贴纸加注20元/枚。
1、扬州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扬州市广陵区盐阜西路22号
电话:0514-87055078
2、扬州市政务中心出入境受理点
地址: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 1号楼D区22号窗口
电话:0514-82087016
3、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司徒庙路188号邗江区公安局
电话:0514-87880279
4、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汊河分理点
地址: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道吉安路136号汊河派出所
电话:0514-87840014
5、宝应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 宝应县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0514-8887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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