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有房怎么申请落户

导语 在城区(不含农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经常居住且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含有实际居住功能的公寓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女婿、儿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城区(不含农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经常居住且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含有实际居住功能的公寓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女婿、儿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共有产权房屋申请落户,经全体产权人协商一致。

  办理材料:

  1.本人落户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投靠落户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4)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5)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网上能查询到的无需提供)。

  办理流程:

  根据现行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在扬州市区购买商品住房,且持有不动产权证书,即可凭书面申请、集体户口簿、不动产权证书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拟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如审批同意,迁入地派出所自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到申请人。

  ▶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即可前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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