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
导语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叔叔伯伯不属于扣除范围。
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能否按照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判断?
答:只要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果还有其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纳税人共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则纳税人不能按照独生子女扣除。
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月?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填报信息,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预扣预缴时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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