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导语 江苏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比例确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机制,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比例,确定城市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苏南、苏中、苏北平均供养标准一般分别不低于40%、45%、50%。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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