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比例
导语 扬州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定为1.5万元,按费用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具体比例见正文。
职工大病补充保险保障范围是: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住院(含家庭病床)及一类门诊特殊病种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政策报销后,超过职工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费用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并实行累加补偿,报销起付标准定为1.5万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
起付标准 |
个人承担的合规费用分段 |
报销比例 |
15000元 |
起付线——15万元 |
60% |
15万元以上 |
65% | |
恶性肿瘤、血液透析、血友病及肝、肾器官移植患者15万元以上 |
70% |
参保职工按省、市规定享受特殊药品政策后,其特殊药品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不再纳入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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