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公积金缴存基数

导语 自2024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扬州市公积金缴存基数

  单位职工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9300元,不得低于2280元。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9300元,不得低于2280元。

  温馨提醒:

  自2024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个人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数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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