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保障对象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如何使用个人分账户资金

导语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

  (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

  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将个人分账户资金一次性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首次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提醒: 保障对象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或者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扬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征地】可获扬州被征地农民社保筹资标准、保障方式(职工/城乡)、常见问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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