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医保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支付比例

导语 扬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单位:元):

  注:上表中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8家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

  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以下简称门诊统筹),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含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单建统筹人员),参保人员不需要另行缴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普通门诊以及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门诊处方外配购药的政策范围内(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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