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扬州公积金缴存基数
导语 自2024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2024扬州公积金缴存基数
1.单位职工缴存基数调整
自2024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3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个人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月数进行核定。
202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930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80元。
2.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基数调整
自2024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缴存人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9300元,不得低于2280元。
缴存基数介绍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机关(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包含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和规范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年度考核奖、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他合规的奖金等。
事业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其他合规的奖金等。
企业职工缴存基数包含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计时工资、津贴和补贴、各种奖金和加班工资等。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以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当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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