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犬只禁养名单

导语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养名单

《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扬府令(2021)100号)于2022年1月18日施行,原《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71号)自然废止。因地方政府规章无法设定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条款,故《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没有大型犬、烈性犬的相关规定,扬州市也没有划分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目前,扬州市养犬管理工作开展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及相关上位法。

处罚措施

违反本办法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的;

(二)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

(三)在城区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牵引带牵引等安全措施的。

养犬人经犬只留检机构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认领被收容犬只或者拒绝认领被收容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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