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社保卡相关法律规定

导语 社保卡一人一卡不可借用,更不可伪造、变造、买卖和盗用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详情请看下文。更多扬州市社保相关内容,关注“扬州本地宝”发送“社保”即可了解。

  刑法对社会保障卡做了哪些违法处罚规定?

  一、2015年10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社会保障卡纳入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范围,提出两方面规定:

  (一)、对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规定为:

  1、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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