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主次干道两侧非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

导语 为进一步加强扬州市区主次干道两侧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方便市民出行,提升城市品位,扬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扬州市区主次干道两侧公共区域停放的非机动车(含共享单车)。非机动车在主次干道两侧公共区域免费停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市区主次干道两侧非机动车停车区域或改变其用途。

  主次干道两侧住宅小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车站、公园、广场、市场等场所内部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可参照本规范实施。

  二、非机动车停车区域设置标准

  设置为市区主次干道两侧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地面平整,无坑洼,不积水。

  2.不挤占盲道和人行通道。

  3.设置停车标志牌或划有停车线。

  三、非机动车停车区域的划线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非机动车停车区域由所在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排查确定并设置停车标志牌或划停车线管理,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实施。

  四、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结合城市管理网格化要求组织对主次干道两侧非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管理,要求定路、定人、定时、定责;沿路相关单位按照“市容环卫管理责任区”的规定要求参与管理;非机动车使用人应当服从管理。

  (一)在非机动车停放较多的地方,所在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配齐、配足停车秩序管理员,及时认真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保证非机动车停放有序。停车秩序管理员按照以下标准配备:

  1.一级路段(100米/1人):①路段上有较多大型商业门店,一般商业门店集中且门店合计宽度占道路长度70%以上;②路段上有大型公共场所;③路段上白天平均非机动车流量为100车次/分钟,行人大于100人次/分钟。

  2.二级路段(200米/1人):①路段上有较多大型商业门店,一般商业门店集中且门店合计宽度占道路长度的50-70%;②路段上有中等规模的公共场所;③路段上白天平均非机动车流量为70-100车次/分钟,行人为70-100人次/分钟。

  3.三级路段(300-400米/1人):①路段上有小型商业门店,一般商业门店总宽度占道路长度不超过50%;②路段上有小型公共场所;③路段上白天平均非机动车流量为70车次/分钟以下,行人为70人次/分钟以下。

  (二)非机动车使用人停车时应当在设有停车标志牌、划有停车线的区域内停车;非机动车应当按分类要求、朝向要求整齐停放。

  五、相关责任

  (一)城管部门负责牵头对市区主次干道两侧非机动车停车管理进行统一组织,制定并执行统一的管理标准,指导、协调各区(功能区)统一相关程序和规范,对各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城市管理评比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对主次干道两侧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要制定管理细则,落实管理经费和人员,组织街道社区和相关单位做好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加强巡查考核。

  (三)对严重扰乱停车秩序、故意损坏他人非机动车、偷盗非机动车等行为,秩序管理员、非机动车使用人可拨打110举报,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并查处。对违规收取非机动车停车费的行为,群众可拨打12358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秩序混乱,明显管理不到位的现象,群众或相关单位均可拨打12319举报,城管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四)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要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并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

  六、本管理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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