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城乡医保转职工医保有什么要求

导语 扬州市参加城乡医保的人员进入用人单位、连续缴费2年及以上(断缴在3个月以内)一次性足额缴费后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1、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或灵活就业的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职工医保。

  2、参保人员已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含2年)以上,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关系,且中断缴费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按规定一次性足额缴费,从缴费到账次日即可正常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职工养老退休手续的,因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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