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非营利组织哪些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导语 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并非所有收入均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等等属于免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并非所有收入均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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