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投靠落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导语 符合正文所述投靠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准予在我市城镇地区投靠落户。
符合下列投靠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准予在我市城镇地区投靠落户:
1.父母与子女(含女婿、儿媳)之间的相互投靠;
2.投靠配偶;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
投靠人可以在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不受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限制。
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3)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4)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网上能查询到的无需提供);(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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