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导语 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特困职工家庭等情况的,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三)特困职工家庭的;

  (四)残疾的;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

  (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八)优抚对象家庭的;

  (九)军队退役的;

  (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

  (十一)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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