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在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
导语 扬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缴费基数的2%。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计入本人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提醒:在职职工未按时足额缴费,自第2个自然月起暂停享受门诊统筹待遇;3个月内足额补缴到账的,欠缴费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本细则保障范围;欠缴费超过3个月的,欠缴费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纳入本细则保障范围。
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以下简称门诊统筹),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含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单建统筹人员),参保人员不需要另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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