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居住证登记要求

导语 拟在扬州市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登记条件

  居住7日以上,由单位等登记

  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办理、变更居住登记,不收取费用。

  办理居住登记,有单位人员基本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具体情形如下:

  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

  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在本市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聘用或解聘流动人口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在本市租赁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在与流动人口建立或终止租赁关系7日内,将相关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其他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

  办理居住登记时,须交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公安机关将开通电话、传真、网络、短信等渠道,方便办理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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