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职工缴存账户不足规定留存额还可以委托逐月提取公积金吗

导语 职工缴存账户不足规定留存额时,委托逐月提取操作暂停,且扬州市公积金中心不再补扣。

  职工应在缴存账户中始终保留《委托协议》签订时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包括住房补贴月缴额)6倍的留存额。一笔住房商贷单人委托的,职工缴存账户留存额以上部分大于(等于)上月实际还贷额的,按上月实际还贷额提取;小于的,按留存额以上部分提取。一笔住房商贷多人委托的,先从主借款人缴存账户中提取,再从配偶缴存账户中提取,但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该笔住房商贷上月实际还贷本息。

  报账提取的还贷本息不包含公积金转账还款。

  职工缴存账户不足规定留存额时,委托逐月提取操作暂停,且市公积金中心不再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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