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职工委托逐月提取公积金期间缴存账户变动怎么办

导语 委托逐月提取期间,因缴存账户变化、银行借记卡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委托的,职工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委托协议》等材料至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委托逐月提取期间,因缴存账户变化、银行借记卡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委托的,职工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委托协议》等材料至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职工委托逐月提取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职工有多笔住房商贷的,只能委托其中一笔;职工及配偶有多笔住房商贷的,可分别委托其中一笔。

  (二)一笔住房商贷只能选择一种还贷提取方式。还贷提取方式经选定后,至贷款还清前只能变更一次;还贷提取方式变更的,于次年1月1日起生效。

  (三)一笔住房商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后,拥有该住房共有产权的直系亲属(仅限父母、子女)只能以报账现金提取方式办理还贷提取,且提取额度不超过报账期实际还贷额扣除委托人的合计提取额。

  (四)委托逐月提取期间,职工不得再以其他情形提取公积金(含住房补贴)。

  (五)委托逐月提取期间,职工如需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或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先解除《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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