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单位哪些情况需要为职工补缴公积金

导语 未按照规定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按时为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情况需要为职工补缴公积金。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1、未按照规定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未按时为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3、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规定下限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后,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

  4、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5、依法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扬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即可获取扬州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基数、办事入口、公积金提取攻略和额度等内容。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