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什么情况下单位需要发放高温津贴?支付标准是多少?

导语 发放高温补贴条件为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露天工作,或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到33℃以下(不含33℃)。

  根据《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江苏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提醒: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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