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怎么申请

导语 扬州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材料审查和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和赡(扶、抚)养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交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二)填写申请表,声明家庭收入、财产及其他必要的情况,提供不能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与县(市、区)、乡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亲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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