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公积金贷款材料

导语 自2022年10月1日起,扬州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申请公积金贷款材料见正文。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如实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除提供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需面签单身承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户口簿、商业银行实名借记卡外,另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以下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

  (一)购买商品住房贷款:

  1、建设(房产)行政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2、不低于规定首付比例的首付款发票;

  3、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函。

  申请办理贷款应当在商品住房成交结算交付之前。

  (二)购买二手房贷款:

  1、已登记备案的买卖契约;

  2、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3、解交首付款至监管账户的凭证;

  4、原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下同);

  5、卖方及共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交易资金未实行托管的,提供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已过户的房屋权属证书。

  申请办理贷款应当在房屋权属变更后30日内。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

  1、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手续;

  2、工程预算;

  3、合法有效的保证材料;采用自然人担保的,另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下同)。

  申请办理贷款应当在住房修建完工之前。

  (四)拆迁安置房贷款:

  1、拆迁协议;

  2、拆迁安置结算清单(会办表);

  3、合法有效的保证材料。

  (五)法院拍卖住房贷款:

  1、法院拍卖公告、拍卖确认书;

  2、首付款凭证;

  3、被拍卖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

  (六)购买单位住房贷款:

  1、已登记备案的买卖契约;

  2、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3、解交首付款至监管账户的凭证;

  4、卖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6、卖方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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