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导语 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等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的;

  (五)支付在工作所在地(或缴存地)内自有一套住房物业管理费的;(物业提取业务已于2021年2月1日起暂停办理,目前一方婚前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婚后配偶可以申请共同还款或在满足其他提取条件时使用。

  (六)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

  (七)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二、其他类型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本人、配偶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一般指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下同)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四)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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