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涉外(含港澳台)婚姻登记办理指南(条件+材料+地址)

导语 扬州市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地点为​扬州市广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详见正文。

  扬州市涉外(含港澳台)婚姻登记办理指南

  一、登记机关特别提醒

  预约成功提醒,并不代表预约成功当事人能够成功办理业务,具体以现场证件材料审核结果为准。为能够顺利办理业务,当事人可拨打我处咨询电话 0514-87311544 ;涉外婚姻登记当事人需至少提前一周电话预约,预约电话:0514-87311544

  二、扬州市广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业务受理范围:国内婚姻登记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

  电话:0514-87311544

  地址扬州市广陵区运河西路215号

  交通乘坐19路、25路、26路、66路、86路、87路、101路、102路、108路在武警医院(妙手肛肠医院)公交站台下车向东50米左右 婚姻登记当事人请将车辆停放在先锋广场或是东城国际大厦停车场

  三、办理条件

  01、需满足条件

  申请在扬州市广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方为户籍所在地在广陵区,开发区扬子津派出所,开发区河西油田派出所,开发区文汇派出所,沙头,杭集,头桥,李典,泰安的内地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9.双方为非内地居民还应符合民政部文件(民函〔2004〕76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10.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11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02、禁止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03、需要提供的材料

  01、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男方身份证

男方户口簿首页

男方户口簿个人页

女方身份证

女方户口簿首页

女方户口簿个人页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原件、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原件、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等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02、居住证

  若双方户籍都不在江苏省,至少一方当事人需提供办理地本区县的居住证。

  0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四、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指南

  1.跨区登记所需材料:除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之外,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江苏省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在省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一方需提供本地居住证。

  2.本地居住证:申领地住址在婚姻登记机关所辖县(市、区)级行政区的居住证。

  五、信息填写必读

  1.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2.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4.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主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主页和本人页的户号及派出所名称应一致。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持集体户口单页的,页面上须有详细住址记载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页无住址的,须复印首页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5.常住户口所在地填写户口本上的住址。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扬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结婚】获取扬州结婚登记办理网上预约入口、办理指南(结婚证/补办/电子证)、办理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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