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劳动仲裁案件受理流程

导语 扬州劳动仲裁案件受理流程分为:审核接受申请材料、审查受理及组庭、答辩、庭前调解、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案件程序

  (1)、审核接收申请材料。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2)、审查受理及组庭。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应诉通知给被申请人,并将仲裁庭组成情况及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答辩。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

  (4)、庭前调解。当事人愿意庭前调解的,安排庭前调解。双方庭前达成调解协议的,申请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诉或者将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置换为《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5)、开庭审理。开庭程序:申请与答辩、举证质证、调查询问、辩论、调解与裁决。劳动争议仲裁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特别适用“举证倒置”原则。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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