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导语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四)确定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审批单位提出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进行核算;

  (四)监督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市公积金管委会的授权,审批单位提出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七)承办市公积金管委会决定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市公积金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承办所辖区域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业务。

  第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金融业务和相关授权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分支机构应当依据市公积金中心的授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委托银行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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