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逐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导语 继一年一次转账还商贷,半年一次报账提现金政策后,扬州公积金中心开通了逐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此业务的常见问题及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1、新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啊?

  《扬州市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元旦之后就可以办理啦。

  2、那所有银行都可以申请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业务的住房商贷吗?如果是外地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能否申请办理呢?

  并不是所有的银行哦~目前可以办理的商贷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江苏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省市的住房商贷信息如能查询并核验到,也可以办理。

  3、哪些人可以办理委托提取呢?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呢?打款银行有哪几家啊?

  办理委托提取的对象为住房商贷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提供以下原件材料:住房商贷借款合同、本人银行借记卡、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本人银行借记卡打款的银行有3家,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

  4、夫妻名下有多笔商业性住房贷款,该怎么办呢?

  如果职工和配偶名下有多笔住房商贷,则可分别委托其中一笔,且每人只能委托其中一笔。职工和配偶就一笔住房商贷,只能选择一种提取方式

  5、这次我签订了逐月提取,还了一段时间又想改成半年报账的,可以么?

  还贷提取方式经选定后,至贷款还清前只能变更一次哦~还贷提取方式变更的,于次年1月1日起生效

  6、办理委托逐月提取后,能否再以其他理由申请提取公积金?

  委托逐月提取期间,职工不得再以其他情形提取公积金(含住房补贴)。如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需至分支机构申请解除委托。

  7、公积金账户所有的余额都可以提取吗?

  职工账户中始终保留签订时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包括住房补贴月缴额)6倍的留存额。账户留存额以上部分大于(等于)上月实际还贷额的,按上月实际还贷额提取;小于的,按留存额以上部分提取。

  举例:假设职工张先生签订协议时公积金月缴额是1000元,住房补贴月缴额是500元,那么留存额就应当为6000元。假设张先生1月份还了3000元商贷,2月份他就具备了3000元的‘报销’额度,如果此时他公积金账户里有10000元余额,保留6000元留存额后还有4000元,则他可以提取3000元;如果此时他公积金账户里只有8000元余额,保留6000元留存额后还有2000元,则只能提取2000元;如果他的单位缴存不及时了,报账当日公积金账户只剩6000元,则不发生提取操作。

  8、签订了委托协议,当月是不是就可以提取打款?

  签订的次月起,从商贷银行获取职工住房商贷上月还款金额作为报账提取依据,当月2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为职工计算可提取额并打款。职工应关注本人银行借记卡的正常使用和打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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