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机动车申请注销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导语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

  属于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规定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申请人因机动车灭失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书面承诺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导致机动车灭失,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二手车出口企业因二手车出口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出口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核查机动车出境记录,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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