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老年人涉老便利化与维权服务
导语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引导志愿服务等形式,组织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专项培训,帮助老年人提高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
扬州老年人涉老便利化与维权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兼顾老年人需要的智慧社会建设,加强技术创新,为老年人提供精准、优质服务;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服务时,应当尊重老年人的行为习惯,在医疗卫生、文体休闲、交通出行、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维权服务等各类日常生活场景中,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现金和银行卡支付等传统服务方式。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引导志愿服务等形式,组织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专项培训,帮助老年人提高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金融、通信、公证、不动产登记等机构对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的业务,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领居民身份证提供上门采集信息等便利服务。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走失老年人紧急查找机制。首先受理警情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紧急查找机制的规定,统筹协调帮助寻找走失老年人。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识别和防范传销、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侵害的能力。
金融机构在老年人办理转账、汇款、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时,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涉及处分老年人的不动产或者可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公共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住宅区、社区公共服务场所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适老化改造;支持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 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按照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应当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对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公证服务费。对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减半收取公证服务费。
对属于法律援助受援人的老年人办理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