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老年人享受的社会参与与社会敬老有哪些?

导语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决策涉及村民、居民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老年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扬州老年人享受的社会参与与社会敬老有哪些?

  第三十七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决策涉及村民、居民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老年人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支持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聘请老年人参与村(居)事务管理。

  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专家库、专业人才库,可以吸纳老年专家和专业人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人力资源市场中建立有专长的老年人信息档案。

  第三十九条 每年十月为敬老月。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组织等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第四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老年人优待政策的宣传,引导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在老年人居住环境、日常出行、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社会参与、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创建老年友好型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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