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职工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导语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异地就医需要身份证、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等材料。

  (一)已办理备案:

  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市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其报销比例按照我市现行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等级的报销比例执行。

  扬州城镇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标准

  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标准

  异地转诊:对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市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5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不再区分人员类别(在职或退休)和医疗机构等级,报销比例统一为82%;符合职工大病补充保险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

  (二)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含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手续

  对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含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手续在市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发生相关规定情形之外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5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不再区分人员类别(在职或退休)和医疗机构等级,报销比例统一为70%,其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比例报销后,不再享受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待遇,且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纳入当期医保年度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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