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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有哪些?

导语 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详见全文。

  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经办机构根据职工工伤发生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根据职工工伤发生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丧葬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抚恤金。经办机构根据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丧葬补助金。

  注:一级至四级参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来源: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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