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把户籍迁往农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导语 扬州投靠配偶,户口迁入的房屋为配偶或者其父母所有、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等情况可申请迁户籍。

  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和关于调整扬州市户籍准入和迁移管理规定的通知(扬公局〔2020〕339号)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迁往农村地区:

  (一)投靠配偶,户口迁入的房屋为配偶或者其父母(含自己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合法稳定就业,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

  (三)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入的房屋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

  (四)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合法稳定就业,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投靠成年子女,且子女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

  (五)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和毕业学生,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

  (六)离婚(丧偶)后在农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就业,可回原籍或投靠农村父母、成年子女;

  (七)本人在农村地区有合法产权住房的。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扬州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户口】可获扬州户口相关业务办理入口、扬州落户办理指南等相关内容。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