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户口簿丢失应如何补办

导语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及时到公安机关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上缴公安机关。

  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及时到公安机关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户主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户内成员持户主书面委托书、户主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报。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上缴公安机关。

  首次申领户口簿是免费办理,补办户口本可以收取工本费。

  户籍关系迁出:

  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第九十三条,户口迁移一般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符合网上办理条件的,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

  此外,如果是省外户口迁移,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居民身份证、准迁证以及迁移人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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