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车辆行驶常见问题

导语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导等交通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不得办理登记且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一)燃油助力车、平衡车;

  (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三)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具有动力装置的三轮车辆、四轮车辆;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登记的其他车辆或者机具。

  下列机动车禁止进入城市快速路:

  (一)摩托车、货车、三轮汽车、公交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三)妨碍城市快速路通行安全的其他车辆。

  在道路上停放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或者符合规定的其他道路临时停车区域内,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道路顺行方向或者规定方向停放;

  (二)按照规定时间停放;

  (三)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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