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心城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政策

导语 自2023年3月1日起,对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行驶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关于对中心城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的通告

  为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报废奖励补贴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22〕74号)有关要求,自2023年3月1日起,对在本市中心城区道路行驶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采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由沙湾南路(不含)—沙湾中路(不含)—沙湾北路(不含)—万福西路(不含)—运河北路(不含)—江平东路(不含)—江平西路(不含)—润扬北路(不含)—真州北路(扬冶路以南含)—文昌西路(站南路以东含)—站南路(含)—江阳西路(不含)—润扬中路(不含)—G328国道(不含)围合的区域道路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专项作业车、半挂牵引车)通行。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扬州市公安局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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