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投靠落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导语 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准予在扬州市城镇地区投靠落户。

  符合下列投靠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准予在我市城镇地区投靠落户:

  1.父母与子女(含女婿、儿媳)之间的相互投靠;

  2.投靠配偶;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

  投靠人可以在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不受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限制。

  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3)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4)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网上能查询到的无需提供);(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补充说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对已交付使用并实际入住,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买卖合同及税务部门监制的完税发票),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农村地区自建房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的,提供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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