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婴儿(儿童)申报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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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婴儿(儿童)如何申报户口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要求,免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免收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法律依据: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办事程序: 向派出所提交材料,派出所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派出所办理。

  申报材料

   (1)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

  办理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正常办理职责规定的各项业务,周日受理群众急办和预约事项。

  承诺时限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

  联系电话:

  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开电话

  办理地点:

   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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