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账户设立、变更、转移、封存、启封及注销

导语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章 账户设立、变更、转移、封存、启封及注销

  第十八条单位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所在辖区分支机构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1、《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和《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

  4、机关、事业单位另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者单位批准成立文件;

  5、企业单位(含办理“多证合一”注册登记的企业)另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另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6、劳务派遣单位和人事代理机构另需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核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设立

  (一)单位应当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1、新设立的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已开户缴存单位人员有变动的,提供《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二)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

  (三)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籍人员);

  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

  3、《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四)个人缴存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权属证书(或暂住证)和本地社会保险近一年缴纳明细材料到所在辖区分支机构申请个人缴存。审核通过后,填写《扬州市个人缴存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申请(登记)表》,并签订《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第二十条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单位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所在辖区分支机构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1、《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2、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复文件或者《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

  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文件;

  4、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职工或者单位经办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所在辖区分支机构或者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1、《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单位代办的,另提供经办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账户转移

  (一)单位因办公(生产经营)地址迁移、基本结算账户变更、与其他单位合并或者资产重组办理单位账户转移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向所在辖区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分支机构审核后,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1、《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转移申请表》;

  2、单位全员明细(加盖公章);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有效文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1、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

  2、单位合并、分立的;

  3、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4、需要进入市公积金中心集中托管户管理的。

  (三)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工作变动的(或者在集中托管期间重新就业的),职工或转入单位经办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转出单位的受委托银行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1、职工身份证(单位代办的,另提供经办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申请书》或《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批量转移)。

  (四)职工劳动关系由外省市调入本市单位工作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职工办理账户信息和资金的转移。职工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所在辖区分支机构申请办理:

  1、职工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

  (五)职工由本市调往外省市工作,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个人账户未冻结的,可向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外省市。

  第二十三条职工账户合并

  (一)在同一单位内的一个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一个职工在多个单位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手续,转移至同一单位后,再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

  (二)并户账户和被并账户职工姓名和身份证信息完全一致的,分支机构可直接办理并户;信息不一致的,职工或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先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再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第二十四条个人账户封存与启封

  (一)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2、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或者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者注销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3、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原单位应当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

  4、与所在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本人已不在岗的。

  (二)单位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三)受委托银行在办理封存手续时,发现账户信息缺失的,应当要求单位核对补齐相关信息。已封存账户的个人身份信息与市公积金中心记载不一致的,职工和单位可持相关材料到所在辖区分支机构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四)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在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前,应当事先告知职工本人。

  (五)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的,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账户集中托管

  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无单位依托的,可持《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申请书》到所在辖区分支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

  第二十六条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一)单位由于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提供下列资料到所在辖区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

  1、《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表》;

  2、上级主管单位对单位合并的批复或者单位注销的合法证明资料(税务或者市场管理部门的注销通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撤销或者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等);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经办人身份证。

  (二)单位因撤销、破产等原因需要注销单位公积金账户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登记的同时,应当为单位账户名下的职工个人账户办理集中托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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